卖方优惠政策:
您此次办理的是个人存量房出售(住宅类)纳税申报,现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此次交易应申报缴纳的税、费及减免税政策等有关涉税事项告知如下:
应申报缴纳的税费及减免税政策:
1、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本人及配偶)
3、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
4、教育费附加:销售收入不足10万元,免征;超过10万元减半征收。
5、地方教育附加费:销售收入不足10万元,免征;超过10万元减半征收。
6、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办理纳税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如您不符合上述减免税情形,无需再提交材料,请直接点击纳税申报按钮。
如您有符合上述减免税的情形,请点击减免税申报按钮,选择减免税事项,并按提示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如您能提供原购房成本、费用资料,按20%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
三、温馨提示: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无需申请减免,由系统直接判断予以减免税费。
2、房屋取得时间及年限的确定:
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方优惠政策:
您此次办理的是个人购买存量房(住宅类)纳税申报,现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此次交易应申报缴纳的税、费及减免税政策等有关涉税事项告知如下:
应申报缴纳的税费及减免税政策:
1、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与拆迁房屋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以拆迁补偿款购置住房的,对被拆迁房屋的个人重新承受住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
2、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办理纳税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如您不符合上述减免税情形,无需再提交材料,请直接点击纳税申报按钮。
如您有符合上述减免税的情形,请点击减免税申报按钮,选择减免税事项,并按提示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三、温馨提示:
1、印花税无需申请减免,由系统直接判断予以减免税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